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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全域国土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全域国土综合整治项目 管理办法》等三项制度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全域国土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规范全省全域国土综合整治项目管理,强化项目实施监管,确保项目建设质量,结合全省全域国土综合整治实际,我办研究制定了《湖北省全域国土综合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等三个管理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全域国土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3月15日

湖北省全域国土综合整治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全域国土综合整治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实现国土空间优化、促进乡村振兴和经济高质量发展等预期目标,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19〕194 号)、《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全域国土综合整治和加快推进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两个意见的通知》(鄂政发〔2019〕25号)、《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共同缔造活动试点工作的通知》(鄂办发〔2022〕23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全域国土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的全域国土综合整治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第二章 项目选址

第三条 县(市、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县级国土空间规划和全域国土综合整治规划,结合土地利用现状、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自然资源禀赋、基层组织能力、群众参与意愿等因素,充分考虑行政区划和流域范围等自然地理和经济社会特征,以2个及以上集中连片的完整行政村或整个乡镇为基本实施单元进行项目选址。对因粮食安全、生态安全、社会安全、流域安全和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需要而确需扩大建设规模的,根据实际情况经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论证后确定。

第三章 实施方案编制

第四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等部门,依据县、镇(乡)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编制项目实施方案。

第五条 实施方案编制应根据镇(乡)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尚未编制完成村庄规划的,实施方案须与村庄规划同步编制)确定的功能、布局和整治任务,将确需采取人工措施进行整治方可实现规划目标的区域划定为整治区域,统筹安排农用地整治与建设用地整治、农村环境整治与生态保护修复、农村产业导入与融合发展、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等内容,激活配优各类资源要素。整治区域应相对集中连片,建设规模原则上不超过5万亩,整治后新增耕地面积原则上不少于整治区域原有耕地面积的5%,新增永久基本农田面积原则上不少于调整永久基本农田面积的5%,建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

第六条 实施方案编制应加强与生态修复、交通、水利、农业农村、文化旅游、林业等相关专项规划衔接,统筹各类涉农项目和资金,做好空间、时序衔接,建立年度实施计划,发挥资金聚合效益。

第七条 实施方案编制应测算工程建设成本以及补充耕地指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产业后期运营、资源产权激励、特许经营权等产出收益,做好资金平衡测算,确保投资回报在合理区间。相关指标测算要结合全国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在线监管应用等信息系统及相关数据,以及第三次国土调查、最新年度变更调查、“三区三线”划定等成果套合比对,核实指标来源,并作为县、市审核和省级竞争性评审的重要审查内容。

第八条 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完成后,需在项目区进行公示,并获得当地村组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同意后,由县(市、区)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市(州)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成员单位及专家组织评审,评审通过后,报送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竞争性评审,对通过评审的项目准予备案,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项目立项机构)对备案项目进行立项。

第九条 项目实施方案涉及镇(乡)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永久基本农田调整的,应编制调整方案与实施方案同步上报。

第十条 经备案的实施方案,是项目立项、规划设计、实施、监管、验收、绩效评价的依据。项目实施方案备案后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变更控制性指标(项目总投资、项目区位置、建设规模、新增耕地面积)的,须经市(州)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非控制性指标调整的,经县(市、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报市(州)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实施方案备案后,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乡镇政府,在实施工期内有序开展各子项目实施。对引入社会资本投资的项目,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按决策机制程序授权有关职能部门或单位作为实施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要求,依法依规选择社会资本方作为项目投资主体,并签订相关协议。

第十二条 整合涉农部门子项目,原则上由县(市、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整合资金,委托统一实施主体,一体化开展设计、招标、施工等工作,也可以按照相关部门、行业规定由子项目主管部门自行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社会资本方确定后,按照约定进行项目投资、建设、运营等工作,市场化运作,接受项目实施机构和政府相关部门监管。

第十四条 项目规划设计及预算应依据备案的实施方案以及相关标准规范确定工程设计标准、建设内容等进行编制,规划设计的项目区范围、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新增耕地面积应与实施方案一致,确保实现实施方案预期目标。项目规划设计编制时应鼓励群众参与规划设计方案制定。项目规划设计及预算编制完成后,县(市、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对规划设计及预算进行评审论证,报送市(州)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第十五条 项目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项目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投资建设运营主体等相关信息,须在项目区设立公示牌,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支持和鼓励项目所在地以城乡社区(农村自然湾组、城市居民小区)为基本单元开展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共同缔造活动,按照决策共谋、发展共建、建设共管、效果共评、成果共享的要求,调动群众参与积极性。简易工程可不纳入招投标范围,由社区、湾组组织群众自主实施。积极发动老党员、老教师、老军人、老干部、老乡贤等参与工程监理,确保项目建设群众满意。

第十七条 省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全域国土综合整治监测监管系统,加强项目信息化监管,制定项目管理制度,组织项目绩效评价等工作。市(州)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开展项目实地检查,加强项目建设监督、指导。县(市、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组建项目建设指挥部,制定项目管理方案,负责项目建设日常监管,协调相关部门掌握项目实施整体情况,督促社会资本方按照实施方案和规划设计方案有序实施。

第十八条 项目因不可抗逆的原因而终止,应由县(市、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市(州)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核同意后,报送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落实项目资金整合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机制。在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前提下,坚持以规划为引导、以项目为支撑,统筹整合相关部门资金,以全域国土综合整治为平台,按照规划实施目标和全域国土综合整治目标,引导资金向全域国土综合整治项目区域集聚,并注重创新资金使用机制,引导金融和社会资本投入,提升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条 县(市、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不定期加强成员单位沟通协调,督促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推动项目实施,强化项目资金监管,确保项目建设合规合法、资金使用安全高效。项目奖补资金使用严格按照 《省财政厅 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的通知》(鄂财环发〔2021〕36号)文件执行。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一条 项目验收分为子项目验收和项目整体验收。项目验收管理严格按照《湖北省全域国土综合整治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七章 后期管护

第二十二条 项目竣工后,县(市、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子项目责任主体与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村组签订后期管护协议,落实工程管护主体,办理资产移交手续。鼓励将后期管护纳入村规民约,组织群众积极开展自治共管,按照“谁使用、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采取群众自我管护、承包管护、委托延伸管护、市场化管护等多种方式进行后期管护,确保发挥长期效益。

第八章 绩效评价

第二十三条 建立项目绩效评价制度。项目绩效评价工作采取县(市、区)绩效自评、市(州)绩效复核、省级绩效评价相结合的方式。项目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绩效奖补、指标交易、项目升降级以及后续项目安排的重要依据。项目绩效评价严格按照《湖北省全域国土综合整治项目绩效评价办法》(试行)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施中存在《自然资源部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司关于印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实施要点(试行)〉的函》(自然资生态修复函[2020]37号)规定的负面清单,违规调整永久基本农田,违背农民意愿搞大拆大建,破坏生态环境挖山填湖造景等行为的,应责令立即整改并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各地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已发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湖北省全域国土综合整治项目绩效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条 目的

为规范湖北省全域国土综合整治项目绩效管理工作,提高项目实施效益,根据《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全域国土综合整治和加快推进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两个意见的通知》(鄂政发〔2019〕25号)、《省委办公室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共同缔造活动试点工作的通知》(鄂办发〔2022〕23号)、《湖北省全域国土综合整治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环发〔2021〕36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价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全域国土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的全域国土综合整治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第三条 评价内容与标准

(一)评价内容

主要包括预算执行情况、目标完成情况、项目管理情况、效益指标情况等四个方面,设置评价指标及分值,对项目实施方案确定的目标进行绩效评价。

1. 预算执行情况

主要对资金投入情况、资金实际支出情况、社会资本投资到位率等进行评价。

2. 目标完成情况

主要对生产空间、生活空间、生态空间优化情况、产业培育和发展情况、生态宜居情况、公众参与情况等进行评价。

3. 项目管理情况

主要对项目机构和制度建设、宣传引导、进度管理、合规管理、监督管理、质量管理等情况进行评价。

4. 效益指标情况

主要对项目的经济效益指标、社会效益指标、生态效益指标进行评价。

(二)评价标准

评分采用百分制,分值分别为:项目预算执行情况20分、目标完成情况50分、项目管理情况20分、效益指标情况10分。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档:90(含)—100分为优秀,80(含)—90分为良好,60(含)—8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四条 评价方式与程序

全省全域国土综合整治项目绩效评价工作由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一)评价方式

项目实施期间,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项目实际,适时组织开展中期绩效评价。项目整体验收时,同步开展项目终期绩效评价。

(二)评价程序

1. 绩效自评。各县(市、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在自评时按照设置的评价内容及指标,进行打分,将自评结果和相关材料(包含附件1、2所列资料)报送市(州)领导小组办公室。

2. 绩效复核。市(州)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县(市、区)报送的绩效自评结果进行复核,绩效复核合格的,形成复核报告,连同县(市、区)绩效自评资料一并报送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3. 绩效评价。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采取实地考察方式进行绩效评价,对绩效评价结果进行通报。

第五条 评价结果应用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绩效奖补,指标交易、项目升降级以及后续项目安排的重要依据。

对实施进度快、效益发挥明显、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市级项目升级为省级项目。对实施进度慢、项目建设成效不明显、绩效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省级项目降级为市级项目。

地方在项目实施中主动申请撤销项目的;省级动态监管和绩效评价中发现项目进度严重滞后,自项目备案之日起1年内未正式确定社会资本方且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实施中存在《自然资源部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司关于印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实施要点(试行)〉的函》(自然资生态修复函[2020]37号)规定的负面清单事项、情节严重并整改不到位的,调整出备案名单。

第六条 责任追究

参加项目绩效评价人员应严格遵守廉政建设规定,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存在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依规处理。

第七条 本办法由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全域国土综合整治项目绩效评价指标表

2. 全域国土综合整治项目绩效自评报告编写提纲

附件1

全域国土综合整治项目绩效评价指标表

项目名称:              评价单位:                   填报日期:

评价内容

评价

类别

评价指标

单位

分值

评分标准

目标值(年度/中期/终期)

完成量

得分

预算

执行

情况

(20分)

资金

投入

水平

(20分)

资金投入情况

万元

5

财政资金、社会资本等资金拨付到位占经批准的实施方案确定的资金比例(评价指标得分=资金到位率×该项指标分值)。

资金实际支出情况

5

评价指标得分=支出使用资金占到位资金的比例×该项指标分值

社会资本投资到位率

10

项目实施前,资金一次性到位的,或根据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分期到位的,得满分;资金到位滞后年度投资计划,每滞后一年扣2分,扣完为止。

目标

完成

情况

(50分)

目标

完成

情况

(50分)

目标

完成

情况

(50分)

生产

空间

优化

(10分)

新增耕地面积

公顷

2

1.各项评价指标按照经批准的实施方案确定的实现完成程度赋分,即“评价指标得分=实际完成量/目标任务×该项指标分值”。

2.若实施方案没有该项建设任务的,不扣分。

1.各项评价指标按照经批准的实施方案确定的实现完成程度赋分,即“评价指标得分=实际完成量/目标任务×该项指标分值”。

2.若实施方案没有该项建设任务的,不扣分。

耕地质量平均等别

2

零星耕地图斑减少数量

1

耕地集中连片增加数量(平原100亩以上、山区50亩以上)

2

永久基本农田增加面积

公顷

2

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增加面积

公顷

1

生活

空间

优化

(5分)

建设用地减少面积

公顷

2

农村宅基地减少面积

公顷

2

建设用地闲置减少面积

公顷

1

生态

空间

优化

(5分)

生态用地增加面积

公顷

3

废弃矿山绿色治理率(绿色治理数量与总数量比例)

%

2

产业

培育

和发展

(6分)

农村新业态新产业项目个数

3

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增加面积

公顷

3

生态

宜居

(4分)

“厕所革命”完成率

%

1

生活垃圾及时转运和处理达标率

%

1

生活供水水量水质达标率

%

1

生活污水处理达标率

%

1

公众

参与

(10分)

公众

参与

(10分)

群众参与方案论证

/

3

运用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共同缔造理念和方式,对群众决策共谋情况进行定性评价,对项目实施方案、规划设计编制参与程度高得3分,参与程度一般得2分,参与程度差的不得分。

群众参与项目建设

/

4

运用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共同缔造理念和方式,对群众参与项目建设情况进行定性评价,参与程度高得2分,参与程度一般得1分,参与程度差的不得分。村集体组织村民实施简易工程的得2分,没有的不得分。

群众参与后期管护

/

3

运用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共同缔造理念和方式,对群众参与项目后期管护情况进行定性评价,参与程度高得3分,参与程度一般得2分,参与程度差的不得分。

群众

满意度

(10分)

项目建设成效

/

10

群众对项目建设成效开展问卷调查,问卷满意度90%以上,得10分;80%-90%得8分;70%-80%得6分;70%以下,得4分;对发生重大信访事件的1个扣3分,扣完为止。

项目

管理

情况

(20分)

工作

推进

(5分)

机构和制度建设

/

3

①立工作领导小组,落实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并设立专门工作机构;②建立部门协作、项目统筹、资金整合、公众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③管理制度健全,有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管理制度。落实1条得1分,总分3分。

宣传引导情况

/

2

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宣传报道的,国家级媒体发表每篇得0.5分;省级发表每篇得0.3分,市级发表每篇得0.2分,县级发表每篇得0.1分,最多不超过2分。

过程

管理

(15分)

过程

管理

(15分)

项目建设内容管理

/

2

规划设计与实施方案对应关系好的得2分,规划设计内容未能对应实现实施方案绩效目标的,一项扣1分,扣完为止。

进度管理

/

3

子项目关联性、时序安排合理的得2分,关联性不强的扣1分,时序安排不合理的扣1分。每月按时上报实施进度的得1分,每一次未按时上报实施进度的,扣0.5分,扣完为止。

监督管理

/

3

在各类监督检查、项目实施情况通报中,发现问题点名通报批评的,扣1分,扣完为止。

合规管理

/

2

①项目实施方案和规划设计变更规范的,得1分;②项目控制、保证、管理体系到位,采取工程监理、跟踪审计等监管措施的,得0.5分;③无事故,得0.5分,总分2分。

档案管理

/

2

未建立档案管理的,扣2分。

质量管理

/

3

发现一处项目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扣0.5分,扣完为止。

效益

指标

情况

(10分)

经济

效益

指标

(4分)

农民年纯收益增加

/

2

项目实施后,农民人均年纯收益有增加的,得2分;无增加不得分。

三产融合产生经济效益

/

2

项目实施后,三产融合产生的经济效益有增加的,得2分;无增加不得分。

社会效益指标(3分)

基础设施配套完善程度

/

3

项目实施后,项目区基础设施配套有提升的,得3分;无提升不得分。

生态效益指标(3分)

生态环境整治修复

/

3

项目实施后,生态环境质量有提升的,得3分,无提升不得分。

总得分

100

附件2

全域国土综合整治项目绩效自评报告编写提纲

一、项目自评工作情况

(一)基本情况

1.概述项目立项目的和绩效目标。

2.概述项目资金情况(包括资金结构、投向、用途、分配方式、结果等相关情况,常年性项目说明年度情况,延续性项目说明周期情况)。

(二)自评工作开展情况

概述部门自评组织实施过程等相关情况。

二、自评结论

(一)自评得分

(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1.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其中包括资金投入情况、资金实际支出情况、社会资本投资到位率。

2.目标完成情况。

3.项目管理情况。

4.效益指标情况。

(三)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分析

包括完成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及原因等。包括核实和评述上年度结果应用情况,列举本年度绩效问题及原因。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及建议

1.下一步拟改进措施,包括项目整改和绩效目标调整完善等相关内容。

2.拟与预算安排相结合情况。

三、其他佐证材料

湖北省全域国土综合整治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省全域国土综合整治项目验收管理工作,根据《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全域国土综合整治和加快推进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两个意见的通知》(鄂政发〔2019〕25号)、《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共同缔造活动试点工作的通知》(鄂办发〔2022〕23号)、《湖北省全域国土综合整治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环发〔2021〕36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全域国土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的全域国土综合整治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第三条 项目验收技术标准参照《国土空间生态保护修复工程验收规范》(TD/T1069-2022)、《土地整治项目验收规程》(TDT1013-2013)等,以及相关行业部门有关标准规范执行。

第四条 项目验收分为子项目验收和项目整体验收。

(一) 子项目验收

按照“谁立项、谁验收,谁主管、谁验收”原则,子项目验收由立项单位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县(市、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行业验收程序、建设内容和技术标准,组织对项目实施方案所确定的子项目完成情况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由立项单位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下达验收批复。

(二)项目整体验收

全部子项目验收合格后,县(市、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成立项目整体验收组,对项目总体目标任务、资金使用管理、管理制度建设、绩效指标完成等方面进行整体验收。项目整体验收时同步开展项目终期绩效评价,由县(市、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项目绩效自评,报请市(州)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绩效复核,绩效复核不合格的限期整改;绩效复核合格的,报送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绩效评价。项目终期绩效评价合格的,县(市、区)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项目验收批复。

第五条 项目整体验收须具备的条件

(一)项目实施方案确定的子项目全部验收合格;

(二)村庄规划数据库完成更新并备案(依据乡镇规划实施全域国土综合整治项目的,乡级规划数据库完成更新并备案);

(三)永久基本农田调整方案实施完成并通过省、部级验收,数据库完成更新(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调整的项目除外);

(四)新增耕地、提质改造(旱改水)、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按程序核定,在自然资源部有关信息管理系统中备案通过;

(五)项目资金使用符合相关管理规定,各子项目完成财务决算审计;

(六)项目检查、审计及项目验收等发现的问题已整改到位;

(七)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已落实,完成土地确权登记,标识设定等工作;

(八)已落实项目后期管护责任主体,签订后期管护协议;

(九)项目档案资料齐全、真实。

第六条 项目整体验收须准备的材料

(一) 项目验收工作报告;

(二) 村庄规划(乡镇国土空间规划)、项目实施方案;

(三) 项目立项批复、变更批复;

(四) 子项目立项批复(整体立项项目不提供)、变更批复、验收批复(验收意见书);

(五)子项目质量检测报告;

(六)子项目工程结算和财务决算审计报告;

(七)永久基本农田调整方案及批复(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调整的项目除外);

(八)项目权属调整报告;

(九)标明工程项目区范围的实施前后遥感影像图、土地利用现状图;

(十)项目实施前后对比照片及影像资料;

(十一)项目后期管护报告或方案。

第七条 项目整体验收采取全面检查与抽样核查,资料审查与实地核查,与乡镇、村组以及群众代表等座谈相结合方式进行。

第八条 项目整体验收内容

(一)审查项目验收工作报告,检查项目组织管理、招投标和制度执行情况;实施方案控制性指标(项目总投资、项目区位置、建设规模、新增耕地面积)落实情况,永久基本农田调整落实情况,建设任务完成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二)审查项目质量检测报告,抽查项目单体工程数量、工程建设质量、耕地等级情况;

(三)审查项目财务决算审计报告,检查项目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

(四)审查项目权属调查报告,检查土地权属调整方案落实和土地确权登记,标识设定情况;

(五)审查项目后期管护报告或方案,检查项目设备、设施运行及移交,后期管护落实情况;

(六)审查项目档案资料,检查项目档案归档情况;

(七)检查历次项目检查、审计及子项目验收等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总结项目管理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建议。

第九条 项目整体验收组工作程序

(一)成立项目整体验收组,验收组成员由全域国土综合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技术人员和相关专家组成,民主推选验收组长,实行组长负责制,制定项目整体验收工作方案;

(二)召开项目整体验收会,听取负责子项目建设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单位,以及项目勘测、规划设计、工程监理、施工建设等单位工作汇报,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质询;

(三)查看项目相关资料(包括照片、影像、文字资料);

(四)实地查验工程、走访农户,与乡镇、村组、群众代表座谈;

(五)召开项目整体验收组会议,对项目建设情况、参建单位管理进行综合评价,讨论形成项目整体验收报告,签署验收意见;

(六)向项目建设单位反馈验收情况,指出项目存在的问题,提出限期整改要求;

(七)项目整体验收组出具项目整体验收报告。

第十条 项目实施中存在《自然资源部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司关于印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实施要点(试行)〉的函》(自然资生态修复函[2020]37号)规定的负面清单事项,且未完成整改的,不得通过子项目和项目整体验收。

第十一条 项目验收实行“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制度。项目验收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廉政建设规定,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存在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二条 各地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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